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
法定代表人:汪成庆,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镇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翁志坚,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襄仲调字第02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确认: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以及利息等损失共计34640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志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