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韬华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执他1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8栋9层01、02室。
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台子湾村。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襄仲调字第0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襄仲调字第026号调解一案指定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化
审判员 王会光
审判员 童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