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韬华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三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488号
原告:宁波三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游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郁佩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8栋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汪成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三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梁 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