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594号
原告: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大街、青草河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原告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申请费2270元,由济南市钢城宏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