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城执恢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8)莱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鲁S×××××车。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