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城执恢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元亨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桥北路20号。
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莱城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3470.77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