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941号 原告: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15号第一幢(B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八堡家园15排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由原告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专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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