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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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25号***洞庭阁1**3层10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277033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1月01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321860元,应缴案件受理费6128元、执行费47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3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扣划7828.42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公积金;被执行人**持有被执行人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认缴出资额30万元),因被执行人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暂不予冻结和处置。
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3月1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分别委托陆川县人民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7828.4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0 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6128元,其余1650.4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320209.58元,应缴案件执行费467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石 慧
执 行 员 丁 怡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