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西城生物质分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5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西城生物质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滨河北大街与长深高速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西城生物质分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7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7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西城生物质分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