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水库管理中心、普洱市思茅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8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15日生,***,杭州市余杭区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水库管理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14号。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水务局,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团山路10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普洱市思茅区水库管理中心、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2)云08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上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