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商初字第1575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汇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大道217号附3号芳草地自由港湾a幢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汇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74元,收取1037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由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