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2民初3706号 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波,职务:经理。 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6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860万元;3.请求由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开始承建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鸢名都9-12楼,之后于2015年5月4日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工程,于同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因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多次延误,但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工程施工项目,2021年10月12日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对账达成协议,双方确认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6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达成协议后,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法院依法支持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1860万元是确认的,对于欠款2022年10月20日我们与原告签订了顶账协议,按协议约定的事项办理,办理了顶账,用2198.2平米的商铺折合房款1978.4万元抵顶给原告,抵顶完毕后债务全部还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合同签订时间及约定内容:2015年5月4日,通过招标形式,中标金鸢名都(a-3)小区9#、10#、11#、12#楼工程,中标价为91527071.28元,建筑规模为57155.90平方米,工期为600天。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为金鸢名都(a-3)小区9#、10#、11#、12#楼工程,合同价为91527071.28元,工期为600天。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工程进度款支付为按照进度拨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封顶拨付完成工程量的85%,达到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验收通过并交付使用后60日内审计定案,付至定案值的97%,余款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承建及造价审核情况: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开始承建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的主体于2014年5月底完成并竣工验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2015年5月补签。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山东红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金鸢名都小区9#、10#、11#、12#楼主体土建工程进行审核。2014年12月22日山东红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总造价为37238739.88元。 3、原、被告双方对账及欠付工程款情况:2021年10月1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涉案工程主体土建工程款1860万元,并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以房抵账。 2022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到2022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涉案工程工程款1860万元,并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以房抵账。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2年3月承建金鸢名都小区9#、10#、11#、12#楼主体土建工程,工程于2014年5月底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于2014年12月进行造价审核,核定总价为37238739.88元。根据双方2021年10月12日及2022年10月20日的协议,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186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工程18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0元,由被告潍坊宏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李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