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飞社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渤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6555.4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