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照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照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挚德远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照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挚德远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上海照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挚德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925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照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凉城县人民法院(2019)内0925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就直接根据被告尚未见过亦未质证的微信材料径自认定被告按照原告微信指定的收货地址将货物发送到内蒙古××县岱海电厂”这一事实毫无依据;二、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货地址为北京挚德,很显然无论是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还是双方约定的交货地址北京挚德均与凉城法院无关,故凉城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显然对本案是具有管辖权的,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北京挚德远景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以微信的方式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虽约定收货地址为北京挚德,但实际收货地址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岱海电厂,故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凉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慧娥

审判员  王 江

审判员  张峰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书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