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因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执行,暂不处置。
3.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余财产线索。
5.2022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余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不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4民特9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史慧霞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窦 冰
书记员  曾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