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12955,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2年2月28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6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与被执行人张传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4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