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恢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代理人:***,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12955,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72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朐县民生路62号6幢1号房、6幢2号房,所有权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临朐房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朐县民生路62号6幢1号房、6幢2号房,所有权证号临朐房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朐房权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