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异105号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南侧路东。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人声明、邮政快递单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与被告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鲁072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工程款2355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临朐县环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编号(2020)鲁0724执228号。2020年6月16日,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24执228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鲁072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9月28日,***与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将上列案件确定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转让给***,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邮寄通知了债务人,临朐县***属制品加工厂同时出具债权人了声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过合法程序,依法受让(2019)鲁072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0)鲁0724执2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