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701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张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盛合牧业有限公司,驻昌邑市龙池镇瓦北村。
法定代表人:宋晓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亚林。
被申请人:王志玉。
被申请人:高敏敏。
被申请人:王志富。
被申请人:王兆彬。
被申请人:侯孝娟。
被申请人:宋言楼。
被申请人:马素贞。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6288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288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34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