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戴卫华,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张家院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亚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邑市宋庄镇/div>
法定代表人:马素贞,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欣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张家院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玉。
被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玉,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潍坊,
被执行人:张亚林,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潍坊,
被执行人:高敏敏,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生,住潍坊,
被执行人:王志富,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住潍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欣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志玉、张亚林、高敏敏、王志富银行存款54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号:62×××67)。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欣盛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昌邑市晨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欣祥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志玉、张亚林、高敏敏、王志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国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潘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