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3350号
原告:***,女,汉族,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展建设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展建设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5元,减半收取计7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连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