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2204081D。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圣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伟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玄琮
代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