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338号
申请人:***,男,199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宝通东街7756号12号楼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3707051995********。
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西,北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9268538R。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115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155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少委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