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349号
申请人:潍坊鹏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以东、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312696107G。
法定代表人:卢昌芝。
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西,北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9268538R。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
申请人潍坊鹏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鹏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少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宏奎
书 记 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