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813号之二
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博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工业发展区北眉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4MA3G7H2H3M。
经营者:***。
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西、北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9268538R。
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博文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鲁0704民初3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