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诉前调确148号
申请人: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崮工业园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8MA3PTRAM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爱路以西现状北环路以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72926853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25日经寒亭区诉调对接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付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626698元,定于2023年1月20日前,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62669元,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88010元,定于2023年11月30日前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88010元,余款188009元定于2024年2月10日前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付至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垛庄分理处,账号:158884010********);
二、若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就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蒙阴梓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鲁0703诉前调405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