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

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与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1民初2570号
原告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鲁1121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潍坊市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兴安分理处账户存款200000元(账户15×××16)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一年;将被告潍坊市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户69×××76)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一年。 原告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潍坊市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兴安分理处账户存款200000元(账户15×××16)的冻结; 二、解除被告潍坊市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户69×××7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厉建锋 审 判 员 王义江 审 判 员 迟庆霞
法官助理 万德粉 书 记 员 李 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