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

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辖终8号
上诉人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9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将位于五莲县西高泽村“美丽移民村”建设工程承揽与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未给付款项。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拒付。现请求判令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立即偿付1200691.0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错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住所地位于安丘市牟山水库管理局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与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就五莲县西高泽“美丽移民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事宜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且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故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施工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负担。
本院认为,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以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怠于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五莲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五莲县城建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王东坤 审判员  姚 艳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