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703民初2136号之二
原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计4406元,由原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书记员 范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