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83民初5132号
原告山东水发龙泽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水发龙泽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XX、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质量赔偿时,首先应当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二,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修的范围;第三,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在保修期内;第四,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否系施工方造成的。本案所涉工程为水库围坝,水库运行年限应不低于50年,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更高。该工程虽于2012年5月25日经潍坊市水利局主持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为优良。但原告在水库运行期限中发现质量问题,并委托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科苑水利勘察设计咨询中心对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了鉴定。被告对上述部门做出的鉴定均有异议。根据本院委托的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围坝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为18.l~15.8(MPa),低于设计强度C25的要求;围坝混凝土厚度合格点率仅为25%,远低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规定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的要求;(二)围坝下戗台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为26.7~21.8(MPa),能满足设计强度C25的要求;围坝下戗台混凝土厚度合格点率仅为30%,远低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规定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的要求。(三)围坝及其下戗台混凝土表面存在严重的外观质量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强制性条款第8.2.1条的要求。本案涉案工程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关工程维修责任。鉴于原、被告自2014年发生纠纷至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亦申明不再去维修工程,故应支付原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鉴定报告修复方案、山东恒泰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为准。因该工程于2012年5月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质量问题亦没有排除原告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有关因素,参考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维修费及损失3698494.8元[(6014158元+150000元)×60%],由原告自行组织维修。被告关于不承担维修费用的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寿光市龙泽水库设计总库容50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35万立方米,占地面积约1000亩,设计最高蓄水位9.5m,水库运行年限不低于50年。2010年9月9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工程,承包范围:水库5.5M以上(含5.5M平台)东坝、西坝、南坝内侧面(从基层至面层)满足蓄水要求的工程施工;开工日期:2010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5日,工期为35天;工程质量标准:优良标准;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原告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支付费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如乙方不维修,由甲方找人维修,费用双倍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入原告工地,并完成施工工程。2011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寿光龙泽水库工程现状情况下,被告继续施工,将坝体全部内护坡和二层平台及防浪墙基础必须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防浪墙工程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工;双方在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潍坊龙泽水库砼管道工程”所涉及的管道工程不再施工。2012年5月25日,潍坊市水利局主持通过了寿光市龙泽水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
2014年1月21日,本案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起诉本案原告,要求依法判令本案原告支付其工程款2794924.66元;退还投标保证金13930元;支付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80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案原告反诉本案被告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维修费应从本案被告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本案原告支付本案被告工程款2669924.66元,并支付本案被告逾期付款利息(2669924.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对于本案原告抗辩工程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要求支付维修费的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经原告委托,2014年4月15日,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求是司法鉴定所(2014)潍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寿光龙泽水库围坝5.5M以上东侧长64.346M,宽5.383M护坡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为19.86MPa,不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及《混凝土结构现场技术标准》(GB/T50784-2013)第4.2.12条规定混凝土技术标准。2、寿光龙泽水库围坝5.5M以上东侧长64.346M,宽5.383M护坡混凝土厚度合格率为36.7%,不满足设计要求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规定。2014年12月19日,寿光市水利局向潍坊市水利局请示组织对龙泽水库大坝进行蓄水安全鉴定。2015年7月28日,寿光市水利局出具关于对寿光市龙泽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结果的意见,要求按照围坝主体护坡修复加固设计方案,对围坝迎水面现浇混凝土护坡进行加固处理。经原告委托,2015年6月,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出具寿光市龙泽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龙泽水库围坝、进出水箱涵等建筑物形象面貌基本满足蓄水位要求,基本具备蓄水条件。但围坝迎水面现浇混凝土护坡存在冻融剥蚀破坏现象,混凝土护坡抗压强度及厚度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对围坝迎水面现浇混凝土护坡进行加固处理。2015年7月,经原告委托,山东省科苑水利勘察设计咨询中心出具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加固工程设计方案,认为:1、鉴于寿光龙泽水库现浇砼护坡抗压强度及厚度均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且高程5.5M平台以上、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现浇砼板并出现冻融破坏的情况,若对出现问题的砼护坡不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砼的冻融破坏将进一步加剧,造成砼强度和密实度进一步降低,当受到风浪的冲击和冲刷侵蚀,加上冻融影响将会加剧砼表面碳化而剥落,从而引起护坡表面的变形,破坏护坡的整体性,影响坝坡的稳定性,降低对围坝的保护作用,影响围坝的安全。因此对围坝护坡进行加固是必要的,同时也是紧迫的;2、通过三种护坡方案比较,选择预制砼护坡加固方案;3、工程总预算费用为457.5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围坝护坡加固工程部分为432.21万元。原告支付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鉴定费15万元。被告对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寿光市龙泽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山东省科苑水利勘察设计咨询中心出具的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均有异议。
根据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一)围坝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为18.l~15.8(MPa),低于设计强度C25的要求;围坝混凝土厚度合格点率仅为25%,远低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规定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的要求;(二)围坝下戗台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区间为26.7~21.8(MPa),能满足设计强度C25的要求;围坝下戗台混凝土厚度合格点率仅为30%,远低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3.0.6条规定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的要求。(三)围坝及其下戗台混凝土表面存在严重的外观质量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强制性条款第8.2.1条的要求。原告支付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费75000元。本院根据被告申请通知了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2017年8月20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一)围坝护坡(5.5m以上)修复方案:采用板面“增大截面法”对5.5m以上护坡混凝土板进行加固,形成混凝土叠合板。加固施工时:1)对原现浇板上表面存在的缺陷(包括蜂窝、麻面、起砂、爆皮、疏松)剔除干净,直至结构密实处,然后用压力水清洗干净;对缺陷剔除后仍存在的裂缝,用注射法将低黏度、高强度的裂缝修补胶液注入裂缝腔内;2)对无表面缺陷的板需将现浇板表面凿毛,凿毛深度不低于6mm,然后用压力水清洗干净。浇筑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13G311-1)第108页《板加固说明》,新旧混凝土交界面植C6@600x600短钢筋,植入原混凝土护坡的深度为90mm或至板底,后浇混凝土板中设置C8@200单层双向钢筋,待C6植筋抽检做拉拔试验合格后再浇筑混凝土。后浇混凝土板平面尺寸网原设计,即2mx2m,厚度为60mm(不包括交界面处理厚度),原伸缩缝位置仍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做法为40mm厚泡沫板条+20mm厚沥青砂浆。板面“增大截面法”采用C30混凝土,依据《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第3.1.8条规定,混凝土环境类别为三类,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为:最小水泥用量300kg/m3,最大水灰比0.50,最大氯离子含量0.2%,最大碱含量3.Okg/m3。板新加钢筋采用HRB400钢筋,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植筋所用结构胶及修补裂缝胶均采用A级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第4.2.2条的规定。
(二)围坝下戗台(5.5M)修复方案:采用板面“增大截面法”对5.5M戗台混凝土板进行加固,形成混凝土叠合板。加固施工时:1)对原现浇板上表面存在的缺陷(包括蜂窝、麻面、起砂、爆皮、疏松)剔除干净,直至结构密实处,然后用压力水清洗干净;对缺陷剔除后仍存在的裂缝,用注射法将低黏度、高强度的裂缝修补胶液注入裂缝腔内;2)对无表面缺陷的板需将混凝土板表面凿毛,凿毛深度不低于6mm,然后用压力水清洗干净。浇筑混凝土前,原混凝土表面应以水泥浆等界面剂进行处理;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13G311-1)108页《板加固说明》,新旧混凝土交界面植C6@600x600短钢筋,植入原混凝土护坡的深度为90mm或至板底,后浇混凝土板中设置C8@200单层双向钢筋,待C6植筋抽检做拉拔试验合格后再浇筑混凝土。后浇混凝土厚度为40mm(不包括交界面处理厚度)。板面“增大截面法”采用C30混凝土,依据《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第3.1.8条规定,混凝土环境类别为三类,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为:最小水泥用量300kg/m3,最大水灰比0.50,最大氯离子含量0.2%,最大碱含量3.Okg/m3。板新加钢筋采用HRB400钢筋,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植筋所用结构胶及修补裂缝胶均采用A级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00798-2011)第4.2.2条的规定。(三)混凝土表面外观质量缺陷,已在第(一)及(二)条合并处理,不再单独罗列。原告支付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鉴定费63700元。
根据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2017年12月14日,山东恒泰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根据现有送鉴资料,寿光市龙泽水库5.5米以上(含5.5米平台)坝内侧面(从基层到面层)维修工程价款为:6014158.00元(大写:陆佰零壹万肆仟壹佰伍拾捌元零角零分)。原告支付山东恒泰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8045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寿光市水利局文件、潍坊求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寿光市龙泽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山东省科苑水利勘察设计咨询中心出具的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加固工程设计方案、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交的本院(2014)寿民初字第764号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1191号判决书,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陈照甫、生锡华质证意见、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寿光市龙泽水库围坝护坡鉴定报告修复方案、山东恒泰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潍坊鑫阳水利水电工程处支付原告山东水发龙泽供水有限公司维修费及损失369849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9157.5由原告负担95938.6元,由被告负担1489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慧玲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