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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与***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民初5926号
原告焦方福,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告高素祯(原告焦方福之妻)(原告焦方福之妻),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孝芹(原告焦方福、高素祯之儿媳)(原告焦方福、高素祯之儿媳),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告***(原告陈孝芹之子)(原告陈孝芹之子),男,201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孝芹,身份同上。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富.
被告青州市公路局,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娜,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局科员,住青州市四海馨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璐,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全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高阳)(曾用名高阳),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告王雪洁,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州市旗城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蔡治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玉,男,1981年10月10日,汉族,该局职工,青州市东店东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青州市盛世东方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化毅,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方福、高素祯、陈孝芹、***与被告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交通运输局、***、王雪洁、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雪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雪洁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方福、高素祯、陈孝芹、***撤回对被告王雪洁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荣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李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