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原告于某之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堂,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秀,女,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平,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状元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谢锡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天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区中城北街2幢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思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市巴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巴州区巴州大道162号。
负责人:张仕利,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法律专责。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政,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志堂、张廷秀、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巴中市天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市巴州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审终结。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巴中市天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志堂、张廷秀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上诉人***、***、于志堂、张廷秀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于志堂、张廷秀撤回上诉;
二、对上诉人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巴中市天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上诉人***、***、于志堂、张廷秀负担1250元,由上诉人巴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由上诉人巴中市天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毅
审 判 员 王 立
审 判 员 吴 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阳梅
书 记 员 何西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