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申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光大金融中心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凯斯建筑设计有限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号“光大金融中心”写字楼**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都光大金融中心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凯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光大金融中心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