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86号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5楼505B号。
法定代表人:付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贵新高速继望路1号大数据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奔,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星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取计4761元,由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