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5728号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5楼505B号。
法定代表人:付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城,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马菱,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蚁文化公司)与被告成都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蚁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城文化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蚁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坤城文化公司向黑蚁文化公司支付第二、三阶段服务费共计8.4万元;2.坤城文化公司向黑蚁文化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暂计5325.6元(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坤城文化公司向黑蚁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4.坤城文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黑蚁文化公司、坤城文化公司签订《赤水长江半岛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2万元,并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黑蚁文化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并向坤城文化公司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坤城文化公司在黑蚁文化公司提交的3份工作结算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三个阶段工作成果验收合格。截至起诉之日,坤城文化公司尚未支付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服务费共计8.4万元。黑蚁文化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坤城文化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黑蚁文化公司诉称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赤水长江半岛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结算确认书、银行交易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黑蚁文化公司与坤城文化公司签订的《赤水长江半岛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VI系统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黑蚁文化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坤城文化公司应当按约向其支付服务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黑蚁文化公司主张坤城文化公司支付服务费8.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滞纳金,合同约定若坤城文化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同时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黑蚁文化公司主张坤城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0.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4000元、违约金12000元、逾期滞纳金(滞纳金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0.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87元,由成都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