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463号
原告:成都实通美林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锦绣华都******。
法定代表人:刘钰逍,经理。
被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高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冰,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实通美林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实通美林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实通美林标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实通美林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黄红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