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21民初5395号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5楼505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130396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原海安镇江海西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4831C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黑蚁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