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和富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5执保63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亮
书记员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