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5民初2085号
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