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5民初2087号
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86元,由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761元。
审判员王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