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和富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2325民初3281号
原告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与被告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八家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八家户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倪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案涉工程经审定结算价为872,138.1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尚欠工程款542,138.1元,原、被告均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即“1、本合同签订后,按工程造价的30%备料款;2、按室外工程完成时付50%工程款;3、完成室内工程时付15%工程款;4、工程质量***按合同价的5%预留,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检查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现工程竣工已达五年之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42,138.1元。  关于利息,虽合同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但原告未付款实际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2016年10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经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委托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17年12月4日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审定结算金额为872,138.1元。故本院认定自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利息,庭后原告自愿放弃质保金利息,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以欠付工程款498531.2元(542,138.1元-872,138.1元×5%)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年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67,091.91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42,138.1元,支付利息67,091.91元,两项合计609,230.01元。并以欠付工程款4985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6元,减半收取5843元,由奇台县天和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9元,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村委会负担4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金天地八家户住宅楼排水维修,工程地点:金天地住宅小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工程造价预计75万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材料、人工价格按当前市场价进行结算。工程质保期为壹年,***按包干价的5%预留,质保期满并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按工程造价的30%备料款;2、按室外工程完成时付50%工程款;3、完成室内工程时付15%工程款;4、工程质量***按合同价的5%预留,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检查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违约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2016年10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经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民委员会委托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金额为872,138.1元,并由八家户村委会、天和公司及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八家户村委会已向天和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尚欠工程款542,138.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  
审判员    ***
书记员    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