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和富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天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39号 原告:奇台县天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原告奇台县天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做出(2022)新2325民初439号裁定书,驳回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做出(2022)新23民辖终26号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的请求,维持了原裁定。原告奇台县天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天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天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牛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