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瑞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泽汇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4372号
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员会武兴二路17号12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任珍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四川权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汇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河东大道106号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绍伟,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泽汇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17.5元,由原告四川虹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