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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清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235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清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马鞍镇民俗路5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南充商会大厦1幢1**14层1404号,法定代表人: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清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