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235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清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马鞍镇民俗路5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南充商会大厦1幢1**14层1404号,法定代表人: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清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