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龙翔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904610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龙翔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69号南充商会大厦1幢1**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MA629A0T3L。
法定代表人:代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际建业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