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5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中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中源地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中源地址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依据(2019)川19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处理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