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维林。
被执行人: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永传。
本院在执行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2019)黔05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461元、申请执行费9522元。申请执行人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终结(2019)黔05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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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