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5851号
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四组中学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76149Y。
法定代表人:王泽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松,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10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