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9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军,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刚,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平(系被告黄**友之兄),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定县。
被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四组中学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泽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织金县扶贫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安华国,该局局长。
被告: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绪,织金县少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忠,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江(系被告刘文忠之侄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黄**友、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扶贫和生态移民局、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刘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9.22元,减半收取计152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恋
书记员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