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9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军,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刚,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平(系被告黄**友之兄),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定县。

被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四组中学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泽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织金县扶贫和生态移民局,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安华国,该局局长。

被告: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绪,织金县少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忠,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江(系被告刘文忠之侄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黄**友、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扶贫和生态移民局、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刘文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9.22元,减半收取计152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恋

书记员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