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4272号
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裕阳大厦商住楼******。[星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月红。
委托代理人:吴剑,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中学路口/div>
法定代表人:王泽钟。
被告:王可应,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周维林,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可应、周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元,由原告贵州盛年红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定坤